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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月25日被通许县公安局(于2010年1月22日被杞县公安局抓获)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3月3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现押通许县看守所。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党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5月24日夜,被告人党某某伙同马向东、孟北京(二人已判刑)、党某星(在逃)骑摩托车窜至通许县X镇杨庄至娄寨村X路上盗割通信电缆148米,经物价鉴定价值711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供述、失主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党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11年7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范存海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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