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郝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略),农民。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2日作出(2007)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二、被告郝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何某某彩礼款人民币x元;三、个人现存衣物、票证归个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执行费125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1、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x元,2、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费150元,执行费125元,以上合计:人民币x元。本院于2008年1月31日立案执行,并于2008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交来执行款x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07)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丛宪仁
审判员王清江
代理审判员李昌盛
二00九年三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