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某霍某某,女,1951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被告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原某。
第三人河南恒慧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
原某霍某某诉被告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案,原某于200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中,因原某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原某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某霍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某负担。
审判长张玖霞
审判员郑复安
审判员何某成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