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乾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毕文明,吉林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略)人,工从,住(略)。
被执行人(略)供销贸易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某甲,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1952年2月15日,汉族,(略)人,该公司会计,住(略)。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略)供销贸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略)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9日作出(2005)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被告(略)供销贸易公司于2005年10月1日前偿还原告人民币x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0元由被告负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x元。本院于2006年1月6日立案执行,并于2006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多次做被执行人工作,被执行人交来执行款人民币x元(其中,执行费57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0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略)人民法院(2005)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丛宪仁
审判员王泽海
审判员王清江
二00九年四月一日
本件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