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又名刘X,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丙,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丁、刘某戊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司某己,又名司X,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司某己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0九年九月十日作出(2009)安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司某己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09)安刑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安阳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六月十四日作出(2010)安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丙及原审被告人司某己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询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2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司某己之妻邱某某与司某庚之妻刘某玲(又名刘X,被害人刘某壬女儿)因借用水泵浇地发生争执,后经公安民警出警,借用水泵问题双方已调解处理。当晚22时许,司某庚及村干部郭某的、袁某某(被害人刘某壬的妹夫)到被告人司某己家中说下午水泵之事,被告人司某己不在家。司某庚与司某某(被告人司某己长子)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被害人刘某壬以及刘某玲、刘某乙、刘某戊赶到被告人司某己家中,与随后从外边赶回家的司某己及司某某发生互殴并互扔砖块砸向对方,被告人司某己用砖致刘某壬头部轻微伤。被害人刘某壬回到司某庚家后,于当晚22时30分死亡。经尸检鉴定:刘某壬系重症冠心病急性发作,致急性心功能不全而猝死,其死前纠纷及外伤为本次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因。本次互殴中,被害人刘某壬、被告人司某己及司某庚、刘某乙、司某希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司某己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司某己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2009年2月3日18时许,其与妻子邱某某因借用刘某乙家水泵,发生矛盾,拦住刘某乙拉水泵的三轮车,后经派出所处理,将水泵送回刘某乙家。当晚其和妻子到村西杜某癸家串门时,妻子岳某凤接电话说家里打架了,其和妻子先后回家,到家后见许多人在院子边上,不知谁砸其头上一砖。其到屋里见儿媳脸上有伤非常生气,其从西屋拿了火钳子朝他们砸去,他们就都往家里涌,其和儿子司某某就开始用砖砸向他们,双方相距有六、七米远,互相用砖砸向对方,其往东追了三、四米,他们走了。
2、证人司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证言证实,2009年2月3日22时左右,司某庚和村干部郭某的及司某庚的家人到其家说水泵的事,司某庚把其拽出来,司某庚家几个人将其打一顿,其跑到屋里看了看孩子,就又出来了,出来后其爸司某己在坡下,头上有血和一个胖胖的老头在互相骂,人多也没有看清楚是谁,就又和司某庚打了起来。后来司某庚家的人就往他们家回,边走边互相砸飞砸,到司某庚家外边,其和父亲司某己、其弟司某祥从外面往司某庚家院里扔飞砖,他们从里往外面扔,街坊就将其劝回去了。
3、证人刘某戊证言证实,2009年2月3日19时许,其妈说其姐家浇地别人不让卸泵,其到东柴村见派出所把事情处理了,其就回家了。其回到家后,其姐夫司某庚在其家说,回去找村干部去司某己家问问,为什么几次找他的事。其和父亲刘某壬不放心就一块到东柴村。司某庚叫来村干部郭某的和其姑父袁某某一块去司某己家,其在司某庚家门口等着。一会司某庚就和司某某打起来了,其就赶紧过去。在打架过程中,其看见父亲刘某壬跟司某己吵,后来司某己在门台上站着,其父在他家街门口斜坡那站着,后司某己从门台上跑下来,拿起一块砖,朝其父亲头上砸了一砖,其上去把司某己摔翻了,他就站起来往家跑了,见司某己拿着火钳子跑出来,他跟谁打了其不清楚。
4、证人司某庚证言证实,其看见司某己手里拿着东西朝其岳父刘某壬打了一下,打着没有其不知道,司某己就被推到一边去了,有人就推着其岳父往家走。
5、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在司某己家院东北角,司某己用一砖砸到其父亲头上,其见砸其父亲,就把司某己拽了一跌,其丈夫也就过去了,其将父亲拽到其姐夫司某庚家,到家后其父亲就不行了。
6、证人袁某某证言证实,司某己在后面追着刘某甲、刘某壬打,司某己手里拿着一块砖砸到刘某甲头上,还有人拿砖往这边砸飞砖,其赶紧拽着刘某壬往司某庚家走,到家后,刘某壬满嘴流血,看着就不行了。
7、证人邱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2月3日下午其给王某莲(司某庚母亲)说用她家水泵浇地,后王某莲说水泵可以用,井架子儿媳刘某玲不让用。刘某玲用三轮拉水泵往家走时,路过其家原宅基地时,其丈夫司某己不让刘某玲过,刘某玲放下就走了,后经派出所处理将水泵送还她家。晚上9点多其和丈夫司某己到村西杜某癸家串门,一会儿儿媳杜某辛打电话说,家里又打架了,其丈夫抱孙女在后,其就先回到家院子坡处,见司某希脸上流着血,刘某壬抓住其子司某某的衣服,其将他们拦开。刘某壬儿子拽住司某某的头发,这时听到其丈夫司某己喊,打,打,打啥呢,他抱着孙女上坡时,被人砸了一砖。听到警车响了,刘某壬就叫他家的人往回走了。
8、证人杜某辛证言证实,2009年2月3日下午其家因用王某莲家水泵浇地,发生纠纷,后经派出所处理将水泵送还她家。21时许其父司某己和婆婆邱某某抱其女儿出去串门。22时左右,村干部郭某的和司某庚、刘某壬等人到其家。司某庚和司某某说顶了,他们就打开了,其就给婆婆打电话说,赶紧回来吧,家里打开了。其被刘某玲等人打翻地,等其进屋时见其父司某己头上流着血,司某希头上也流着血。
9、证人杜某癸证言证实,司某己、邱某某二人到其家串门,邱某某接电话说家里发生打架了,她先走,司某己抱着孙女随后就走了。
10、证人郭某某(又名郭X,村党支部书记)证言证实,2009年2月3日夜,其见司某庚家的人与司某己家的人拿砖乱砸了起来,其噪子喊哑了也控制不住局面就打110报警了,后来白壁派出所的人就到了。
1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结论,刘某壬系重症冠心病急性发作,致急性心功能不全而猝死;其死前纠纷及外伤为本次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因。
12、司某己、司某希、司某庚、刘某甲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四人损伤均为轻微伤。
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尸检照片。
1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了交通费、停尸费等民事赔偿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安阳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司某己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司某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丙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项损失共计x元。限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付清。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丙上诉称,原判对被告人司某己量刑轻,民事赔偿少。
原审被告人司某己上诉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审判决所列证据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司某己上诉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经查,上诉人司某己用砖砸被害人刘某壬的事实有证人袁某某、刘某戊、司某庚、刘某甲证言证实,与被告人司某己供述、证人司某某、郭某某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结论等相互印证,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焦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丙上诉称“原判对被告人司某己量刑轻、民事赔偿少”的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司某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犯罪结果等因素,在法定幅度范围内予以量刑并无不当,且根据被告人司某己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法律相关规定做出的民事赔偿数额适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司某己家与邻居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双方互殴并互扔砖块,上诉人司某己致被害人头部轻微伤诱发心脏病急性发作猝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上诉人司某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酌情承担赔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司某己、焦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丙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东华
审判员杨彩芳
代理审判员王宾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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