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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某,女,40岁。

委托代理人孔涛,河南申威(略)事务所(略),

被告李某,男,45岁。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3年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1995年2月2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雨。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尤其是近年来,被告因染上赌搏陋习经常不回家,不尽家庭义务,对家庭没有责任感,为此,双方经常生气、打架,原告实在无法忍受于2006年带着儿子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要求:一、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处(80.61平方米)及共同债务x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负担。

被告李某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3年认识,于1995年2月2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雨。原告称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婚后感情一般,特别是近几年来,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后不常回家,不尽家庭义务。对妻子和儿子不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为此,双方2006年开始分居,后被告没有采取积极态度,接原告回家并照看儿子挽救婚姻。

本院认为,夫妻应该相互忠实,相互信任。原、被告经人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经过相互了解,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某雨,说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是好的。婚后特别是被告染有赌博陋习后,不经常回家,对妻子和儿子不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对家庭缺少爱心。双方2006年分居后,被告没有采取积极态度,来挽救婚姻,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是采取放任态度,听之任之,原告起诉后,被告经本院多次通知,无故不到庭,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应予支持。原、被告分居后,婚生子李某雨一直由原告抚养,和原告已经培养了良好的感情和稳定的生活环境,且李某雨表示愿意和原告一起生活,为了孩子的学习和健康成长,李某雨由原告抚养比较合适,原告要求被告每月负担500元抚养费,理由正当、合理应予支持。共同财产由于被告未应诉,暂不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婚生子李某雨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从2010年5月1日起计算至李某雨18周岁止。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长杨云中

审判员周志武

审判员李某华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黄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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