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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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章中人受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刑监字第3号

章中人:

你因受贿一案,对本院(2008)松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不是受贿罪主体,没有利用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贿赂,虽找人说情但并未谋取不正当利益,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已退还了全部钱款,收受的钱款不应认定为是受贿,原裁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听证审查,本院认为,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非法接受请托人的贿赂款人民币x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你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关于你的申诉理由,经查,党委、人大、政协中的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你利用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钱款后,为他人进行了多方联系,是否谋取到了利益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你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的廉政制度建设,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在案发前,你退还交上存款3万元,并非在案发前退还全部钱款。原裁判根据你所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全部退赃,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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