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某
上诉人吉林省路桥设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原审被告于长江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某、吉林省路桥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于长江租赁合同一案中,因上诉人李某未能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某志
代理审判员刘忠辉
代理审判员李某英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