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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吉林省路桥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于长江租赁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上撤字第4号

上诉人李某

上诉人吉林省路桥设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原审被告于长江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某、吉林省路桥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于长江租赁合同一案中,因上诉人李某未能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某志

代理审判员刘忠辉

代理审判员李某英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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