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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与松原市供销合作社、松原市鑫河大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上撤字第1号

上诉人刘某某

上诉人松原市供销合作社。

上诉人松原市鑫河大厦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某某与松原市供销合作社、松原市鑫河大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刘某某未能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文志

代理审判员刘某辉

代理审判员李敏英

二OO九年四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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