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某某
上诉人松原市供销合作社。
上诉人松原市鑫河大厦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某某与松原市供销合作社、松原市鑫河大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刘某某未能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文志
代理审判员刘某辉
代理审判员李敏英
二OO九年四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兆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