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某、杨某乙因诉唐河县少拜寺镇人民政府为杨某丁颁发《河南省村镇建筑许可证》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乙。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清斌,河南梅溪(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唐河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绳某某,任镇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丙,该镇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曹建锋,河南恒阳(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杨某丁。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恒阳(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王某某、杨某乙因诉被告唐河县X镇人民政府2009年3月23日为第三人杨某丁颁发(2009)X号《河南省村镇建筑许可证》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0年7月14日作出的(2010)唐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乙及其与上诉人王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清斌,被上诉人唐河县X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黄某丙、曹建锋,被上诉人杨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0年7月14日作出的(2010)唐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大勇

审判员尹应哲

代理审判员白云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王某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