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乙。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清斌,河南梅溪(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唐河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绳某某,任镇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丙,该镇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曹建锋,河南恒阳(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杨某丁。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恒阳(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王某某、杨某乙因诉被告唐河县X镇人民政府2009年3月23日为第三人杨某丁颁发(2009)X号《河南省村镇建筑许可证》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0年7月14日作出的(2010)唐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乙及其与上诉人王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清斌,被上诉人唐河县X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黄某丙、曹建锋,被上诉人杨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0年7月14日作出的(2010)唐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大勇
审判员尹应哲
代理审判员白云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王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