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戚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殷刑再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撤销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8)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戚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三、原审被告人戚某某购置假烟款x元、作案工具长虹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戚某某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0)殷刑再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晓波
审判员杨彩芳
审判员李东华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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