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海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业,邓州市商务法律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邓州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任某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窦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马某某。
一审第三人邓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蒋书先,任某任。
委托代理人任某、李某某,均为该社湍河信用社职工。
一审原告海某某诉被告邓州市房产管理局为房产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0日开庭公开审理。上诉人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业,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孙某某、窦某某,被上诉人马某某,一审第三人邓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代理人任某、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大勇
审判员尹乐敬
审判员李某慧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秦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