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种松柏,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种松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经人介绍我于1980年与被告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但自女儿出生后,双方感情逐渐恶化,经常打架生气,家庭暴力在我家时常发生,当时因我顾虑孩子小,多年来我一忍再忍,现孩子都大了,双方婚姻名存实亡,已没有感情可言,为此,起诉要求离婚,债权债务各自承担。
被告程某某未答辩。
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周口市川汇区民政局证明一份,以此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结婚证遗失;2、离婚协议书一份,以此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2008年11月10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被告程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告徐某某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1979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随着女儿的出生,双方感情逐渐恶化,经常打架生气,后被告离家外出,经常不在家,双方感情破裂。2008年1月10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2、双方债权债务,由双方各自承担,家中财产平分。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后因被告离家长期不回,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签订离婚协议,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禄东峰
审判员马声亮
审判员江红英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杨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