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1963年生。
被告许某某,男,1965年生。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福远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18日开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2009年10月21日原、被告就合伙做生意进行算账,被告欠原告7万元,经催要双方于2010年5月19日达成调解协议。请求确认2010年5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
被告庭前无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某与许某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于2009年10月21日经算账,被告尚欠原告7万元。经催要,2010年5月19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以自己所有的瑞虎轿车(车牌号豫x)作价5万元抵偿给原告,另给付原告2万元。现原告请求确认协议效力。
上述事实,有原告马某某提交的协议书及其庭审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协议书是针对双方合伙关系解除后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要求确认协议有效,有事实根据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5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为有效协议。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许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福远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栗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