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殷商(略)事务所(略)。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06)文刑初字第215-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07)安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二○○九年七月十日决定进行再审。决定再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卫光出庭履行职务,申诉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7)安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和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6)文刑初字第215-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裴红卫
审判员刘景峰
审判员仝慧义
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李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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