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洪江机床厂下岗职工,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无职业,住(略)。
被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被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本院于2008年11月14日受理原告柳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曾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原告自愿通过协商解决,原告柳某某于2008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0元,由原告柳某某承担。
审判员钟鸣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