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抗诉机关(原审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毕业,汉族,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7年9月28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10月16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7年10月17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9年8月11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释放。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鹿邑县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08)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朱某某提出上诉,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于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08)周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本院将该案指定淮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淮阳县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08)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朱某某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0九年七月三日作出(2009)周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2009)周刑监字第X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5年8月14日14时左右,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豫x大货车,和副司机郭某某一起,沿S207从鹿邑自东向西行驶回项城。在货车行至鹿邑县X路段时,因前方路右侧依次停靠着四辆四轮拖拉机(占据路面三分之一以上宽度,路面宽九米),朱某某为绕过四轮车向左打方向,过中线。此时,张店乡X村民李玉西驾驶两轮摩托车自西向东行驶,朱某某为避开摩托车继续向左打方向,占用逆行车道,致使李玉西所驾摩托车右把手与没有调直的货车车厢右后侧相刮擦,李玉西倒地后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朱某某驾车逃逸。
另查明,李玉西在事故发生前曾饮酒,且无驾驶证、超速、不戴头盔驾车。民事部分已先刑事另案起诉。现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
原判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A组证据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一)(时间2005.8.26地点项城市石油公司加油站):大概走有十多公里的时候,我看到对面过来一辆摩托车,开的飞快,我怕出事,就踩刹车,并往右边靠,摩托车从我车左侧过去了,离我车有一、二米远,我从左侧倒车镜内发现那辆摩托车和路边停的四轮拖拉机撞了,我还看见冒烟了。出事后有一辆黑色小轿车超过我的车,是从左边超过的。
2、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二)(时间2007.10.10地点鹿邑县看守所):我愿与对方调解,赔偿死者经济损失。我给人家三万多元,人家要是真不愿意,我可以再给人家增加几千元钱。在我家,我当家。(朱某某拒绝签名按印,并书写“不同意调解,朱某某”)
3、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三)(时间2007.10.2地点鹿邑县看守所):当我接到鹿邑县交警下达的责任认定书之后,我当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我对鹿邑县交警队第二次下达的责任认定书俺也没有异议。这个事之后俺的车我印象中喷过一次漆,那时候你们已经取过漆了,只喷车厢,没喷车头。希望你们作作对方的工作,调解调解,人家人死了,该赔人家赔人家。(拒绝签名按印,见证人米广进)
4、被告人朱某某在原审法庭上的供述与辩解:2005年8月份中旬,我开着车和郭某某俺两个从鹿邑回项城,出鹿邑不远,看到对面过来一辆两轮摩托车,这个摩托车很快,我就踩了刹车并往右靠,这个摩托车从我左边过去了,我开着车离现场过了二、三百米远,那个摩托车已经发生了事故。是郭某某看到的摩托车撞到四轮上。
5、被告人朱某某在庭审上的供述与辩解:看到对面来一辆摩托车,骑的很快,我发现后减速右靠,给摩托车让道。这辆摩托车从我左边正常行驶过去。我又行驶有200米左右时,从倒车镜发现车后面冒起了尘土。我怀疑那辆摩托车出事了,郭某某也说摩托车离四轮车很近,摩托车也倒了。郭某某是打开右门,站在车上看到的。
B组证据
1、证人曹某某(路人)证言(一):2005年8月14日14时左右,我家的机动三轮车卖麦时毁在现场西边一百三十米远的路北侧沟内了,我找杜某傅给我修车,我在公路北沿杨树下站着,这时从西往东过去一辆摩托车,骑的飞快过去了,我说骑恁快弄啥,我眼跟着摩托车往东看,在离我130米远的地方那辆摩托车好像是被从东往西来的大货车斗子右侧刮着了,摩托车摔倒了,出事故了。很可能是车厢的右后部分与摩托车操着的,由于离的较远,具体那个部位操着的,我看不清。大车没有停,直接过去正西了。
2、证人曹某某证言(二):我看到两轮摩托车自西向东行驶的,就一个人骑着,没带其他人,速度很快,正好对面过来一辆大货车,两轮摩托车从大货车右侧正东了,可能是操着大车的右侧后角部分,摩托车栽倒了,那辆大货车继续正西过来了。
3、鉴定结论:河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经检验,送检的李玉西驾驶的摩托车(豫x)把手上提取的蓝色附着物与肇事嫌疑车(豫x)车体后侧提取的蓝色油漆有机成分一致。
4、鹿邑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分析意见书,证明:车牌为豫x解放牌半挂车,车后角最低距地面85cm,车牌为豫x两轮摩托车,车前把距地面x。
5、物证照片:摩托车右把手上肉眼可见蓝色附着物。
6、现场照片:摩托车左侧翻在路中心线处,尸体在摩托车左侧。符合被货车右车厢刮翻的物理特征。
C组证据
1、被告人朱某某供述:我从左侧的倒车镜内发现那辆摩托车和路边停的四轮车相撞了。
2、证人曹某某证言:摩托车栽倒了,那辆大货车继续正西过来了。
3、证人郭某某(货车副司机)证言:我打开车门伸头往后看,我看到那辆两轮摩托车已经歪倒了。
4、证人刘某(小学生)证言:这辆摩托车从东边栽倒了,这时从东往西来一辆大货车,大货车上副驾驶员座位上的人还开开车门往后看,从我跟前过去正西了。
D组证据
1、证人郭某某证言:从对面过来一辆两轮摩托车,歪歪转转,朱某某说这辆摩托车非出事不可。
2、证人刘某证言:从西往东过去一辆两轮摩托车,骑的很快。
3、证人曹某某证言:这时从西往东过去一辆两轮摩托车,骑的飞快过去了,我说“骑恁快弄啥”。
4、证人杜某某(路人)证言:这时从西往东过去一辆两轮摩托车,骑的飞快,那名妇女说“骑恁快”。.......我过去一看死者像是罗某的人,因为中午我吃饭时在罗某一饭店内,那个死者和罗某的村支书等人在一块吃饭,我随意就给罗某的干部打电话来看看是不是刚才在一块喝酒的人。
5、证人罗某某证言:李玉西(中午吃饭)喝的有两瓶啤酒,喝的是不多,他的酒量不行,在北京也就是6瓶(最多),在家喝酒他喝的才少,一般两瓶左右就差不多了,再喝就不行了。
E组证据
1、证人张某某证言(桑塔纳司机):大概下午4点钟,我们路过出事地点,我看到有一辆两轮摩托车头朝鹿邑方向路中间倒着,有一个尸体在三辆四轮车最后一辆车下躺着,淌很多血,嘴里也冒血了,尸体头朝路右侧方向,脚穿着白色袜子,袜子烂半拉,我们的车绕过摩托车左侧(南面)慢慢过去了。
2、证人张启东(桑塔纳车主)证言:路中间倒着一辆摩托车,一具尸体在地上躺着,正好躺在一辆停着的四轮车底下,头也冒血了,脚也冒血了,穿的是白袜子,袜子也烂了,我们的车从摩托车左侧慢慢地绕过去了。
F组证据
1、证人杨永军(四轮车主)证言:大概休息的有半个小时左右,俺听见路上“呼通”一声,我就赶紧起来看,看见有一辆加长的半挂车正西,后面紧跟着一辆桑塔纳,然后我看见在车旁边路中间倒着一辆摩托车,我挂车的两轮胎中间倒着一个人,俺到跟上一看,他已经死了,一点反应也没有了,俺就赶紧用手机打110。
2、证人杨光伟(四轮车主)证言:大概(休息)有一、二十分钟左右,俺就听见路上“呼通”一声响,俺就到路上看,发现从东往西过去一辆半挂车和一辆桑塔纳,路上还倒着一辆摩托车,刘某(杨永军)车下边躺着一个人,俺到跟上一看,发现那个人已经死了。
3、证人杜某某(路人)证言:那天下午两点多,我在现场西边有300米左右的地方路边沟内给人修机动三轮车轮胎,这时从西边过来一辆摩托车骑的飞快,那名妇女说“骑恁快”,一会儿,那名妇女说骑摩托车的在那边出事了。我在沟内把螺丝上好,同时往路上看,看到从东往西过来两辆车,实际上当时只看到一辆货车,那辆黑色桑塔纳从货车南侧超过去之后,我才看见桑塔纳,我看见货车的车号是豫x。
4、证人刘某证言:我在那路边站着玩,这时从西往东过去一辆两轮摩托车,骑的飞快,这辆两轮摩托车在东边栽倒了,这时从东往西过来一辆大货车,大货车上副驾驶员座位上的人还开开车门往后看,从我跟前过去正西了。
G组证据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认定豫x大货车负有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李玉西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负次要责任。四轮拖拉机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负事故次要责任。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二)(重新认定):朱某某因肇事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永军无责任。
3、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当我接到鹿邑交警下达的责任认定书后,我没有提出异议。后来我们对鹿邑县交警队第二次下达的责任认定书俺也没有提出异议。(朱某某拒绝签名按印,见证人米广进)
H组证据
1、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3、现场照片:摩托车左侧翻倒在路中心线,尸体躺在摩托车左侧四轮车下。
I组证据
1、提取笔录(时间2005.10.21地点项城市莲花味精厂):对豫x大货车车头漆片提取以及对该车车厢高度进行测量。
2、鹿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情况说明:2005年8月26日侦查人员在朱某某之子朱某带领下对豫x货车车体后侧兰漆进行提取。2005年10月21日侦查人员在朱某某带领下对车头漆进行提取。2005年11月2日将两次提取的检材及摩托车车把上的提取的蓝色附着物一并送往河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检验。后经检验,第一次提取的车体后侧漆与摩托车把上蓝色附着物有机成分一致。
3、朱某某供述:这个事之后我印象中俺们的车喷过一次漆,只喷车厢没喷车头,喷漆时你们已经第一次取罢漆了。
J组证据:相关书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淮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虽在侦查和庭审中不承认犯罪事实,但其他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证明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庭审中辩护人提交的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据来源不合法,原上诉期间虽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但曹某某在事发近3年之后作出与侦查机关询问时内容矛盾的证言不合常理,故此份证据不予采信。被害人李玉西酒后、无照、超速驾驶摩托车,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据此,淮阳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本院再审中,检察机关书面表示不派员出席再审开庭审理,没有提交具体检察意见。
被告人朱某某辩称所驾驶的货车没有与摩托车接触,没有犯罪。
经再审审理查明,2005年8月14日14时左右,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豫x大货车,和副司机郭某某一起,沿S207从鹿邑自东向西行驶回项城。在货车行至鹿邑县X路段时,因前方路右侧依次停靠着四辆四轮拖拉机,朱某某为绕过四轮车向左打方向驶过。此时,张店乡X村民李玉西驾驶两轮摩托车自西向东行驶,行至此处时李玉西所驾摩托车倒地,李玉西倒地后当场死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05年8月份中旬的一天,我开着豫x大货车和郭某某俺两个从鹿邑回项城。出鹿邑不远,看到对面过来一辆两轮摩托车,这个摩托车很快。我就踩了刹车并往右靠,这个摩托车从我左边过去了,我开着车离现场过了二、三百米远,那个摩托车已经发生了事故。
2、证人证言
(1)证人曹某某证言
证言一(2005年9月30日):2005年8月14日14时左右,我家的机动三轮车卖麦时毁在现场西边一百三十米远的路北侧沟内了,我找杜某傅给我修车,我在公路北沿杨树下站着,这时从西往东过去一辆摩托车,骑的飞快过去了,我说骑恁快弄啥,我眼跟着摩托车往东看,在离我130米远的地方那辆摩托车好像是被从东往西来的大货车斗子右侧刮着了,摩托车摔倒了,出事故了。大车没有停,直接过去正西了。
证言二(2005年12月10日):我看到两轮摩托车自西向东行驶的,速度很快,正好对面过来一辆大货车,两轮摩托车从大货车右侧正东了,可能是操着大车的右侧后角部分,摩托车栽倒了,那辆大货车继续正西过来了。
证言三(2008年6月20日):没多大会就听见扑腾一声,我眼睛不好看不清,我妻子说摩托车摔倒了,这时我看见一辆大货车从我跟前向西开去了。我在公安上出过两次证言,是公安人员写好后读给我听的。再者,当时死者父亲李明生多次找到我让我出证言证明看到大货车撞住摩托车了。我当时想和明生都是亲戚,让对方赔点钱也中,所以公安人员写好证言后我就这样认了。
(2)证人杜某某证言:那天下午2点多,我在现场西边有300米左右的地方路北沿沟内给人修机动三轮车,机动三轮车车主是名妇女和她娘家娘,在修车的地方路南沿站着。这时从西往东过去一辆两轮摩托车,骑的飞快,那名妇女说“骑恁快”。一会儿那妇女说骑摩托车的在那边出事了,我在沟内往路上看,当时看到一辆货车,那辆黑色桑塔纳从货车南侧超过去后,我才看见桑塔纳,货车车号是豫x。
(3)证人刘某(小学生,10岁)证言:当时我在现场100多米远的地方,俺姥爷(曹某某)拉麦的三轮车毁那了,我在那路边站着玩,这时从西往东过去一辆两轮摩托车,骑的飞快,这辆两轮摩托车在东边栽倒了,这时从东往西过来一辆大货车,大货车上副驾驶员座位上的人还开开车门往后看,从我跟前过去正西了。
(4)证人郭某某证言:当时我坐在豫x货车副驾驶座位上,由朱某某驾驶着。当行驶到出事地点时,从对面过来一辆两轮摩托车,歪歪转转,从我们车的左侧过去了,朱某某说这辆摩托车非出事不可。我打开车门伸头往后看,我看到那辆两轮摩托车已经歪倒了,歪的位置离我们的车已经有100多米远。摩托车绝对没有与货车接触。
(5)证人张某某证言(桑塔纳车司机,):当天我和张启东驾驶黑色桑塔纳(豫x)去亳州买塑料布,午饭后租一辆机动三轮车拉着塑料布返回,我在机动三轮车后面相距100米左右。我们路过出事地点,我看到有一辆两轮摩托车头朝鹿邑方向路中间倒着,有一个尸体在三辆四轮车最后一辆车下躺着,淌很多血,嘴里也冒血了,尸体头朝路右侧方向,脚穿着白色袜子,袜子烂半拉,我们的车绕过摩托车左侧(南面)慢慢过去了。
(6)证人张启东(桑塔纳车主2005年8月19日)证言:大概下午3点多,我们在亳州租一辆机动三轮车拉着买的塑料布返回,我们的车在机动三轮车后跟着。说不了到什么地方,见到一起交通事故,路中间倒着一辆摩托车,一具尸体在地上躺着,正好躺在一辆停着的四轮车底下,头也冒血了,脚也冒血了,穿的是白袜子,袜子也烂了,我们的车从摩托车左侧慢慢地绕过去了。
(7)证人杨永军(四轮车主)证言:我们四人拉沙子走到王楼的时候,大概休息的有半个小时左右,俺听见路上“呼通”一声,我就赶紧起来看,看见有一辆加长的半挂车正西,后面紧跟着一辆桑塔纳,然后我看见在车旁边路中间倒着一辆摩托车,我挂车的两轮胎中间倒着一个人,俺到跟上一看,他已经死了。那两辆车过去后有几分钟都没有过车。
(8)证人杨光伟(四轮车主)证言:当天我们四人拉沙子,走到王楼的时候,俺四个把车停到路边休息。大概有一、二十分钟左右,俺就听见路上“呼通”一声响,俺就到路上看,发现从东往西过去一辆半挂车和一辆桑塔纳,路上还倒着一辆摩托车,杨永军车下边躺着一个人,俺到跟上一看,发现那个人已经死了。
(9)证人罗某某证言:李玉西中午喝的有两瓶啤酒,喝的是不多,他的酒量不行。
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示意图。
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现场位于王楼路段,该路段为东西走向,路宽9米。(1)现场路北侧头朝西停有一辆四轮拖拉机,四轮车头左前轮处有明显撞击痕迹,在四轮车的车头下有一男性尸体。(2)在中心线南侧至四轮车头处有一划痕,划痕长22.3米;在中心线南侧头朝东倒有一辆两轮摩托车,摩托车前轮距路南3.65米,后轮距路南3.40米。
现场示意图说明部分记载:现场一群众给张纸条上面有豫x的字样。
4、鉴定结论
鹿邑县公安局第X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死者李玉西系严重颅脑损伤合并颅底骨折而死亡。
5、书证
(1)被告人朱某某户籍证明。
(2)豫x行车证复印件。
(3)死者李玉西身份证明。
上述证据,均经原一审庭审当庭质证,并经原二审审查,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某某虽然在侦查阶段曾表示愿意赔偿、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无异议,但其始终没有供认其所驾驶的大货车与摩托车相碰撞或刮擦。证人曹某某在侦查阶段两次证明摩托车“好像”、“可能”被大货车斗子挂着了;后又翻证,称没有看到怎么撞的;综合证人曹某某的证言,其始终没有确切地证明摩托车与大货车相碰撞、刮擦这一关键事实。证人刘某、桑塔纳车主张启东、司机张某某等证人也均未证明摩托车与大货车相撞;证人郭某某还证明摩托车绝对没有与货车接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反映了当时倒地摩托车、尸体及路边停放的四轮车位置,还记载在中心线南侧及四轮车头处有一划痕;侦查阶段现场勘查中没有对摩托车更详细的记载。原始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没有反映出摩托车把手上有蓝色附着物。鹿邑县人民法院(2008)鹿刑初字第X号诉讼正卷第16页的物证照片来源不清,对摩托车把手上蓝色附着物的提取亦没有制作提取笔录,故该物证的来源不明,是否与本案有关联性不清。故作为河南省公安厅豫公化监字第(2005)X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检材的“摩托车(豫x)把手上提取的蓝色附着物”来源不清;同样,作为该份鉴定结论检材的“肇事嫌疑车(豫x)车体后侧提取的蓝色油漆”,没有提取笔录,该份检材是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也不能确定。因此,河南省公安厅豫公化监字第(2005)X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定案依据。综上,本案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有罪,原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周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和淮阳县人民法院(2008)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朱某某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某云
审判员王英君
审判员闫天峰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国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