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原告尹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原告尹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洪江区四海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尹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洪江市X镇X村庙门前组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云树,湖南通程律师集团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洪江支公司。
负责人曾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学军,湖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丙、尹某丁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洪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丙、尹某丁需根据案情变换诉讼主体,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丙、尹某丁需变换诉讼主体,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丙、尹某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47元、财产保全费350元,由原告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丙、尹某丁负担。
审判长唐波
审判员李早华
人民陪审员段文峰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申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