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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犯拐卖儿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又名何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2月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东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春,被告人何某某的妻子毕xx(另案处理)怀孕后,经B超检查是男孩。后夫妻二人就预谋孩子出生后就出卖。被告人何某某让陈xx联系好买方史xx,并约定价格x元。2010年3月4日,毕xx生出一男婴后,被告人何某某将其以x元的价格卖给史xx。并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证人毕xx、史xx、吴xx、孟xx等人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获利为目的,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春,被告人何某某的妻子毕xx(另案处理)怀孕后,经B超检查是男孩。后夫妻二人就预谋孩子出生后就出卖。被告人何某某让陈xx联系好买方史xx,并约定价格x元。2010年3月4日,毕xx生一男婴后,被告人何某某将其以x元的价格卖给史xx。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何某某供述,其供述2009年其妻怀孕做B超是男孩,因已有四个男孩,就想把孩子生下来卖掉,以及后来联系x元将孩子卖掉的经过。

2、毕xx证言,其证明怀孕后做B超是男孩,就想卖掉,其丈夫与郑州的联系以x元价格将孩子卖掉,后又通过陈医生给一个电话号码,其丈夫与买家谈的价格,孩子出生后以x元的价格卖给人家的事实经过。

3、史xx证言,2009年春节前,其让张xx的丈夫陈1x操心要个孩子,快过年时,张xx给其一个电话号码,让其联系卖孩子的事情,通过联系知道买孩子那家的男人叫现,孩子出生后其以x元的价格买一男孩。

4、陈1x证言,证明2009年10月份一天,何某某到其办公室,说妻子怀孕是男孩,不想要,让其帮忙找人把孩子给人家,其给何某某一个电话,让何某某自己联系的。

5、吴xx、孟xx证言,证明毕xx生下一男孩后,何某某以x元的价格卖了。

6、户籍证明,证明何某某的年龄和住址。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获利为目的,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9日起至2015年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利双

审判员佟立民

审判员彭宗国

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王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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