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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某利,别名蒺藜,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文盲,农民。1999年因犯介绍卖淫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3月20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盗窃罪于2010年3月24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通许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史红法、娄雪琴(均已判刑)经预谋后,由史红法、娄雪琴窜至通许县X镇X村委张良庄村张广龙盗窃一台电机。经鉴定价值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同案人供述、失主陈述、价格鉴定结论、罪犯档案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0日起至2010年9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郝善林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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