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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2010年8月1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农历12月份的一天,罪犯李磊、李春成(均已判刑)在民权县X镇X村民韩xx家的山羊15只,价值9000余元。经罪犯韩得志及崔秀建(均已判刑)介绍,以3000元的价格,将15只山羊卖给了被告人金某某。2010年8月9日,被告人金某某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崔秀建、韩得志的供述、失主韩1x的陈述、证人房xx、杨x的证言、刑事判决书三份、户籍证明、村委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财物仍予购买,价值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略),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积极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佟立民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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