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岭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长岭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十号信用社主任,住(略)。
被告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09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长岭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苏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鲁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07年4月8日,被告苏某某在长岭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岭县三十号信用社借款一笔,贷款金额共计x元。逾期未还,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本金x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于2009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
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鲁恢
二00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马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