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陈世福
二○○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王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