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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张某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初字第746号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陈世福

二○○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王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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