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任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国新,河南恒升(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任某、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任某、贾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代理审判员沈志勇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