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某某,男,汉族,46岁。
被告毕某某,女,汉族,4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殷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王立文
人民陪审员潘洪伟
人民陪审员翟立国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崔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