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X路X号。
负责人杨某,该行行长。
被告尚朋堂(无锡)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尚朋堂(广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某区X路X号X幢。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X街X号国联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无锡分行)诉被告尚朋堂(无锡)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尚朋堂公司)、尚朋堂(广州)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尚朋堂公司)、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银行无锡分行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无锡尚朋堂公司、广州尚朋堂公司、担保公司银行存款5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银行无锡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无锡尚朋堂公司、广州尚朋堂公司、担保公司银行存款5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蔡利娜
审判员王立新
审判员费益君
二0一0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倪晓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