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干部。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丙,女,1978年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陈瑜
二00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吴昕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