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09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国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09年3月7日原告张某甲丈夫迟殿亮给被告张某乙的妻子打电话发生口角,原告张某甲又给张某乙打电话彼此之间骂了起来之后,原告张某甲打车去被告张某乙家说和此事时,张某乙从屋里拿了一个木棒出来将车玻璃砸碎并将原告张某甲头部打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乙于2009年5月29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甲医疗费等经济损失6731.10元。
被告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负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曹国安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