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马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义马某人民法院(2009)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马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某人民法院(2009)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义马某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王某某已交纳,予以退回。
审判长乔建刚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周英武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凤云(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