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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济源市环球集团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某丙,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张玉良,济源市双桥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济源市环球集团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某,女,汉族。

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济源市环球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运输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诉讼风险提醒书。后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追加李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张玉良、被告环球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乙诉称,2009年10月20日10时45分,在济水大街X路段,王战会驾驶豫U-x号牌客车沿济水大街由西向东行驶时,未确保安全与其步行发生相撞,致使其受伤,车辆受损。随即,其被送往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战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无责任。现要求被告环球运输公司、李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x元。

被告环球运输公司辩称,同意按法律规定赔偿。

被告李某辩称,同环球运输公司意见。

原告黄某乙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及要求的费用有: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王战会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不承担责任。2、医疗费x.74元,提交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1套、诊断证明书1份、出院证1份、收费单据1张,证明其伤情及住院156天。3、误工费6141.72元,按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56元/年计算156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2340元,按15元/天计算156天。5、营养费1560元,按10元/天计算156天。6、护理费6141.72元,由其母亲护理,计算标准同上,提交其母亲户口本1份。7、残疾赔偿金x元(x.56元/年×20年×10%=x元),提交济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济)公(法医)鉴(活)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伤残程度鉴定书1份,证明其伤残程度为十级。

被告环球运输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应按2008年标准计算原告的损失。

被告李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同环球运输公司的意见。

被告环球运输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客车经营协议书1份,证明豫U-x号牌车辆在其处挂靠经营,实际车主为李某。

原告及被告李某对环球运输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被告环球运输公司、李某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予以认定。原告及被告李某对环球运输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予以认定。原告要求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系合理费用,予以支持。原告及其母亲均系城镇户口,其要求误工费及护理费按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56元/年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9年10月20日10时45分许,在济水大街X路段,被告李某雇佣的司机王战会驾驶挂靠在环球运输公司的豫U-x号牌客车沿济水大街由西向东行驶时,未确保安全与原告步行发生相撞,致使原告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战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0年3月25日出院。出院医嘱载明:1、院外继续用药治疗;2、休息2个月;3、不适随诊。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x.74元,误工费6141.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40元,营养费1560元,护理费6141.72元,残疾赔偿金x元。原告受伤期间,被告李某已支付原告875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王战会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济源市交警部门认定,王战会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予以认定。原告的损失共计x.18元,因环球运输公司系事故车辆的挂靠单位,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本院确定该公司承担原告10%的损失为5873.02元,因王战会系被告李某雇佣的司机,原告的其余损失应由被告李某承担为x.16元,扣除已支付的8750元,余款x.1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某乙x.16元;

二、被告济源市环球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某乙5873.02元。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霞

审判员田家恺

代理审判员苗丹

二Ο一Ο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姚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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