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7月21日公告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201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公告合法传唤未某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登记结婚,2000年3月1醵ハs。我们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被告参加所谓的基督教会,经常外出串联且行动诡秘,从不告诉家人去向,无奈我们于2005年8月经协商自愿到汝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2006年11月13日,我们经人说合,也为了孩子,我与被告办理了复婚登记。可被告仍我行我素,经常长时间外出,去年6月1馊鐾蟪梁裰唇槲9省鸸咂笠肭挥姹敫槔ⅲР檠醵ハs,抚养费自理,均分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被告未某某,亦未某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12月登记结婚,2000年3月1醵ハs,现随原告生活。2005年8月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2006年11月13日办理复婚登记。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无故外出,从不与原告打招呼。原、被告经常为此生气,无法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尽管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女,但在共同生活期间不能互谅互让,彼此照顾,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特别是双方协议离婚又复婚后,被告仍不吸取教训,对家庭不尽义务,经常无故外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故原告诉讼理由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