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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齐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前执字第280号

申请执行人齐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10日作出(1999)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x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将执行款x元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9)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丽颖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包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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