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齐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10日作出(1999)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x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将执行款x元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9)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丽颖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包玉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