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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1731号

原告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经人介绍于2001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杨某玮,现年6周岁。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无债务、无存款。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近年来经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致使感情破裂,现已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杨XX由原告于某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50元,自2009年8月1日开始到200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750元,2010年以后的抚养费,每年年末一次付清。至该子十八周岁时止。

三、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房辉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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