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贾某某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06)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上诉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虽以相邻关系提起诉讼,但原、被告之间发生纠纷的根本原因源于双方宅基地四至不明,故先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
原审裁定,驳回原告贾某某的起诉。
贾某某上诉称,原审裁定任意歪曲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宅基地使用证上的四至尺寸写的清楚明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作出正确判决。
王某某辩称,答辩人在自己享有合法使用的土地上翻建房屋,是对自己权益的行使,切贾某某房屋的排水、通风、采光均没有受到影响和损害。请求法院依据事实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赵某某辩称,贾某某恶意诉讼,歪曲案情,混淆视听,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双方庭审中提供的土地使用证上四至分明,故应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2006)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山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审判长侯顺利
审判员薛秀兰
审判员李军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