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鹿某某,又名鹿X、鹿某涛,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强奸于2009年12月30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逮捕。现押杞县看守所。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鹿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孝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9日夜10时许,被告人鹿某某酒后侵入本村邻居罗XX家中,推开屋门进入屋内,被罗XX发现并大喊,被告人鹿某某逃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罗XX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鹿某某深夜未经主人许可,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扰乱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鹿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鹿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30日起至2010年6月29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周义林
审判员高红卫
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郭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