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县X乡X村
被告许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被告柴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甲与被告许某乙、柴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甲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许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范作友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