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2010年5月5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0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不具备持枪资格,却擅自将一支自制单管火枪,约500克黑火药、约500克钢珠及一包引线长期持有,直至2010年5月3日公安机关接报后在张某某家中将上述物品查获。经信阳市公安局鉴定,张某某所持枪支属于公安机关管制枪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XX、罗XX的证言、枪支检验鉴定书、物证照片、户籍证明、案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二年。
(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尧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杨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