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路某乙。
上诉人路某甲、路某乙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09)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路某甲、委托代理人张云,上诉人路某乙、委托代理人王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09)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路某甲预交5350元,路某乙预交20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安春才
代理审判员孙凤云
代理审判员李会强
二O一O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李泽炎(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