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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路某甲、路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路某乙。

上诉人路某甲、路某乙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09)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路某甲、委托代理人张云,上诉人路某乙、委托代理人王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09)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路某甲预交5350元,路某乙预交20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安春才

代理审判员孙凤云

代理审判员李会强

二O一O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李泽炎(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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