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0年1月7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9年9月,被告人龚某某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本乡村民李延合家自留山上的松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当地村民李良强等人进行砍伐,共计砍伐马尾松647株。经林业部门鉴定:折合活立木蓄积48.5656立方米。2010年1月7日,被告人龚某某主动到商城县森林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李XX、李XX、赵X、杨XX、李XX的证言;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调查报告书;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投案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48.565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滥伐林木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主动缴纳了罚金,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卢颖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