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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0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武陟县长荣工贸有限公司,从窗户跳入办公室,盗走一台组装电脑。经鉴定,该电脑显示器、电脑主机、键盘和鼠标合计价值人民币2601元。几天后,王某某亲属主动将赃物返还了该公司。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王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吴XX的陈述、证人廉XX、史XX、王XX、张XX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和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10年1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任素琴

二O一O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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