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赵某某与王某某侵权纠纷一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5日作出的(2006)许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没有查清基本事实,王某某的房产证是用虚假手续办出来的,原审对该房产证予以认定是错误的,而且赵某某对该房产应当具有优先购买权。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王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赵某某如对王某某取得房产证的合法性有异议,应当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原审依据王某某的房产证认定房产所有权归王某某所有,赵某某拒不迁出构成侵权并无不当。赵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审判员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金立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