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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XXX。

上诉人XXX因与被上诉人XXX、XXX合作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p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XXX,被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被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p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漪

审判员:郏文慧

代审判员:刘耀国

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张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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