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3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洪荣(另案处理)预谋后,张洪荣冒充野岗乡干部,以能给郑xx办低保为由,在民权县X镇X路臭水河处,骗取郑x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程xx、张xx的证言、被害人郑xx的陈述、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75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安进才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彭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