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林X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胜宏,河南剑光(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系金某丈夫。
原审被告万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金某、原审被告万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金某于2009年3月5日起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林州建筑公司与万某某连带给付工程款23.5万某。原审法院于2010年5月22日作出(2009)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林州建筑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0年7月22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州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万某某、欧胜宏,被上诉人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原审被告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此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2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吕振军
审判员孙东杰
代理审判员段雪芳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