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现押禹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颜某某,河南润合(略)事务所(略)。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10)禹刑重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冯某某不服,以原判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重、应认定有自首情节、程序违法等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审对此未予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刑重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哲
审判员徐小燕
代理审判员李艳伟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