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天义、翟某某,河南时代(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宋门电器开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献彬,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吴某某诉开封市宋门电器开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09年10月13日受理后,当日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送达给被告开封市宋门电器开关有限公司。2009年11月24日本院受理开封市宋门电器开关有限公司诉吴某某劳动争议一案,2009年11月28日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送达给吴某某。2010年9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将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代理人秦天义,被告开封市宋门电器开关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献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5年11月16日,原告持开封市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介绍信前往被告前身(开封市宋门电器开关厂)报到,开始被该单位派往郑州做销售工作,后到车间锻炼,1999年开封市宋门电器开关厂以单位效益不好为借口,让原告回家休息,2008年11月19日被告整体收购开封市宋门电器开关厂,包括职工安置及缴纳原单位所欠的养老统筹保险金,原告到被告处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拒绝签订,原告无奈,诉至开封市劳动仲裁院,裁决书支持了原告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对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未能支持,依据《劳动合同法》应当支持,故原告对裁决书部分不服,特向贵院起诉。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二、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缴纳自1995年11月至今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08年11月19日至今的双倍工资。
被告辩称:开封市劳动仲裁院受理案件程序违法,吴某某与原开封市宋门电器开关厂的劳动关系早在1999年就已经终止。吴某某的申诉请求,明显超过了仲裁时效。吴某某从1999年提走档案离开开封市宋门电器开关厂,至今已有十年有余。1995年劳动法生效后,开封市宋门电器开关厂与每个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说当年单位唯独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她对此事实应当知道,但这么多年她也并没有及时主张权利。2008年11月开封市宋门电器开关厂整体改制她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不符合情理,也不符合客观事实。被告明显是利用单位改制达到自己个人非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和保护。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开封市劳动仲裁院汴劳仲裁字(2009)第X号裁决书的第一、二项内容,依法判令驳回吴某某的申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吴某某1995年7月毕业于开封大学,1995年11月16日被分配到开封市宋门电器开关厂,从事销售工作,单位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金,单位从1999年10月份开始停发吴某某的工资。在庭审中,开封市宋门电器开关有限公司档案保管员杨桂玲出庭作证“吴某某1999年就以调动工作为名把档案提走。”没有提供吴某某本人领走档案和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2008年11月开封市宋门电器开关厂改制,更名为开封市宋门电器开关有限公司。开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证明:“吴某某1995年11月至2010年5月本金x.32元,补息4420.8元,合计x.12元。
本院认为:吴某某分配到单位工作后,单位应及时与吴某某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并为吴某某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金。被告关于吴某某个人档案已由其自行提取带走的辩称,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未在社保部门给原告开立社保账户且原告吴某某自己缴纳的社保费、工资标准未超出2009年度河南省城镇的职工平均工资,故吴某某关于要求被告支付1995年11月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的社会保险金(含补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应由其自行交纳。因吴某某自1999年11月未在被告单位工作岗位上,故其要求被告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没有依据,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开封市宋门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与原告吴某某签订劳动合同。
二、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开封市宋门电器开关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吴某某1995年11月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含补息),数额以开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数额为准(吴某某个人应承担部分由其自行负担);补缴原告吴某某1995年11月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社会医疗、失业保险金,补缴数额以开封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开封市失业保险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为准。
三、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开封市宋门电器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炜
审判员宋瑞卿
审判员李根正
二0一0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杜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