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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新白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路X号。

法定代某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某人陈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某人杜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新乡市新白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X路张武店工业园区。

法定代某人代某某,经理。

委托代某人孙文书,河南精新(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某人闫旺昌,河南精新(略)事务所(略)。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立白公司)诉被告新乡市新白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白洗涤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立白公司委托代某人杜某、新白洗涤公司法定代某人代某某及委托代某人孙文书、闫旺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立白公司诉称:该公司于1994年2月开始生产“立白”牌洗衣粉,产品深受消费者喜爱。该公司的“立白”商标于1998年1月份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1999年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该公司注册登记的“立白Liby及图”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立白”牌洗衣粉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新白洗涤公司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在其生产的洗衣粉外包装上使用了与广州立白公司的“立白Liby及图”相近似的“立霸Liba及图”商标,并且将广州立白公司注册登记的“蓝色卡通人物”商标使用在新白洗涤公司生产的洗衣粉外包装上。侵犯了广州立白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新白洗涤公司生产的洗衣粉,其外包装无论从色彩,还是文字图形的排列方式,均与广州立白公司的产品外包装非常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经广州立白公司投诉,河南省内卫辉市、宝丰县、扶沟县工商局共计查获新白洗涤公司生产的“立霸”牌洗衣粉8000多袋。请求法院判令新百洗涤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的“立霸”牌洗衣粉及包装物;2、赔偿广州立白公司商誉和经济损失30万元;3、判令被告在《新乡日报》和《河南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被告新白洗涤公司辩称:其生产的洗衣粉使用的是“立霸”商标,而不是“立白”,不存在侵权行为,广州立白公司诉称的侵权事实不存在,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审理查明:广州立白公司于1994年2月开始生产“立白”牌洗衣粉,产品深受消费者喜爱。2001年9月28日,广州立白公司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了“立白Liby及图”商标。该公司的“立白”商标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1999年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05年9月,该公司生产的“立白”牌洗衣粉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2006年10月12日,该公司注册登记的“立白Liby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8年4月23日,广州立白公司向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登记了“蓝色卡通人物”商标,并将该商标使用在其生产的洗衣粉外包装上。新白洗涤公司将广州立白公司注册登记的“蓝色卡通人物”商标使用在新白洗涤公司生产的洗衣粉外包装上。新白洗涤公司于2009年10月开始生产“立霸”牌洗衣粉,新白洗涤公司在其生产的洗衣粉外包装上使用了与广州立白公司的“立白Liby及图”相近似的“立霸Liba及图”商标,新白洗涤公司生产的洗衣粉,其外包装无论从色彩,还是文字图形的排列方式,均与广州立白公司的产品外包装非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2010年5月,经广州立白公司投诉,河南省内卫辉市、宝丰县、扶沟县工商局共计查获新白洗涤公司生产的“立霸”牌洗衣粉8000多袋。

本院认为:广州立白公司拥有注册商标“立白Liby及图”及“蓝色卡通人物”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新白洗涤公司将广州立白公司注册登记的“蓝色卡通人物”商标使用在新百洗涤公司生产的洗衣粉外包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侵犯了伊利实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新白洗涤公司系该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广州立白公司注册登记的“立白Liby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新白洗涤公司在其生产的“立霸”洗衣粉外包装上使用了与广州立白公司的“立白Liby及图”相近似的“立霸Liba及图”商标,新白洗涤公司生产的洗衣粉,其外包装无论从色彩,还是文字图形的排列方式,均与广州立白公司的产品外包装非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故新白洗涤公司的行为违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属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新白洗涤公司辩称其生产的洗衣粉使用的是“立霸”商标,而不是“立白”,不存在侵权行为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因新白洗涤公司现已停止生产侵权产品“立霸”牌洗衣粉,故广州立白公司要求判令新白洗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已无实际意义,本院不再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广州立白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对因被侵权所产生的损失或新白洗涤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不当利益的具体情况均未能举证证明,故对广州立白公司适用法定赔偿的请求应当支持。考虑“立白”洗衣粉的知名程度、新白洗涤公司生产“立霸”洗衣粉的时间以及工商部门查获新白洗涤公司生产的“立霸”牌洗衣粉8000多袋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x元。因广州立白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新白洗涤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其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故广州立白公司要求新白洗涤公司在《新乡日报》和《河南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新乡市新白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x元;

二、驳回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新乡市新白洗涤用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0元,由新乡市新白洗涤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待执行中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同时预交上诉费6000元,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款单位:河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浦发郑州分行营业部;帐号:x)

审判长侯贵枝

审判员王林

审判员王娜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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