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宝民一(民)特字第X号
申请人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系申请人女儿)。
申请人孙某某要求宣告张某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孙某某称,其与被申请人张某乙系母女关系。张某乙患有“精神分裂症”,于1997年7月走失后杳无音讯,经多方查找未果。故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乙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张某乙,女,汉族,系申请人孙某某之女。张某乙于1997年7月7日失踪,至今杳无音讯。2009年4月27日,孙某某向本院申请宣告张某乙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4月28日发出寻找张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某乙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张某乙走失已满四年,经法院公告仍然下落不明,现其母孙某某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某乙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杨文育
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梁圣颖
审判员杨文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