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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崖底支行、原审被告张某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某甲与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崖底支行、原审被告张某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汉族,29岁。

委托代理人:杨东文,河南宇萃(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崖底信用社(现改制为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崖底支行)。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X路南段。

负责人:宁某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卫某某,该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玉民,河南共同(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张某乙,女,汉族,31岁。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崖底支行、原审被告张某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东文,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崖底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卫某某、张玉民,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杨凯民

代审判员陈巍

代审判员赵曜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牛晓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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