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朱某某,女。
被告:俊明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李光才。
被告:林某某,系俊明科技有限公司持牌人。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朱某某、俊明科技有限公司、林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某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郝亚丽
审判员:宋梁凤
代审判员:杨保国
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晖